海棠书屋 > 都市小说 > 宋渊欢之 > 正文 第一百六十四章又遇熟人
,经日后便带往逐处, 展转贩卖, 深觅厚利”。
    又如天佑二十三年,广汉郡德城“多有浮浪不逞之人,规图厚利,于恭、涪、泸州与生口牙人通同,诱略良民妇女,或于江边用船津载,每船不下数十人”。
    这里的“生口牙人”,就是职业人贩子,专门干拐卖儿童、诱拐妇女的勾当。
    天佑王朝法律对这种贩卖人口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。
    可以说是:“略人之法,最为严重。”
    按《天佑刑统》,“略卖人(不和为略,十岁以下虽和,亦同略法)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;为妻妾、子孙者,徒三年;因而杀伤人者,同强盗法;和诱者,各减一等。”
    天佑王朝将贩卖人口的行为区分为“略卖”与“和诱”。
    略卖相当于拐卖,和诱相当于拐诱。
    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。
    但对十岁以下的儿童,即使是和诱,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。
    根据这条立法,可以确知,天佑王朝如果抓到一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,将按被拐儿童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罚:
    凡略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,判绞刑;
    略卖为庄园童工的,流放三千里;
    略卖为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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