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,郑日强说的“职场失意”,还是真的。
那几天,死去老人的家属正式上法院起诉郑日强,不久他收到了起诉书,要求他:
赔偿住院费用43000元;
赔偿丧葬费、抢救费、精神损失等,合计人民币136万1363元。
也就是说,他们要求郑日强赔偿总额在140万左右。
高明一开始满不在乎,但等他看到诉状,也慌了手脚。
因为诉状全篇根本不提郑日强曾经是医生的事,而索赔的根据是老人是他撞的,老人的死,也是因为事出有因,郑日强在家属的苦苦哀求下从容离去,放任老人的死亡,所以要承担责任。
高明倒吸一口凉气,看来对方律师也是高人。
因为,中国法律规定了有些事情是义务,而不是可为可不为:比如警察执行公务中保护公民的财产、人身安全的义务;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危病人的义务;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,比如保姆负有照顾小孩,看护小孩的义务;还有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,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伤了,就有把人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。
诉状说的就是最后一种,如果是这样,不但要赔偿,还是一种犯罪!
不是专职律师的高明看到了隐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