的,没看过动画片,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。
行,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!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!确保不用“连《火影》影评不该有500集”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!
这样,网站就没事儿了——至少在2013年以前,这样就真没事儿了。
而且,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。
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,拿得掏多少外汇呢。
《著作权法》自1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,此后20多年的斗争、修改历程中,这“第22条”几乎就没怎么改过。
但是,围绕着这“第22条”的斗争,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。
毕竟,法条只说了“基于商业目的”而如何如何,就“不属于合理使用”。
但,什么叫“商业目的”呢?
这四个字太宽泛了。
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,那肯定是“商业目的”吧?
可如果不收钱、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?算不算“商业目的”?
又进一步,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,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?算不算“商业目的”?
要是连粉都没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