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缔约过失责任就不一样了,因为你在合同成立之前,就有些别的法定的违法行为,导致合同一开始就成不了。但同时还因为这些明文法定的行为,给我造成损失了,所以我要你陪——
这时候,因为‘约’都不存在,我要你承担责任的方式自然就比违约责任更加灵活多样了。可以根据补偿性原则,包涵‘停止侵害’、‘按照实际损失赔偿’这些模式了。”
解说君卢哥,对着旁边的萌新女记者卖弄了一番,总算让看台上的看官们看懂了。
虽然他的话依然很简略,不精确,但大致就是:如果杜丘明想让马和纱用“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”之类仅靠“违约责任”做不到的承担方式来承担责任的话,那么,就必须把马和纱的“违约责任”牵强附会到“缔约过失责任”上。
(如果能牵强附会成“侵权责任”,那就更好了,一劳永逸。但做不到的风险太大,所以杜丘明才退求其次,能牵强到“缔约过失责任”上。在我国的民法、合同法领域,“缔约过失责任”大致是一种介于“欺诈侵权”和“违约责任”之间的中间形态。而过去立法不完备的时候,曾经笼统地把“缔约过失责任”直接归纳到“侵权责任”之下。)
“另外,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争议解决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