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她可以在音乐作品公开发行后的三十五年,顺理成章地把资产全部归于己有。虽然时间很长,但终究是会回到自己手上的。
但如果产出版权的时候,就把归属权交给自己控股的合伙企业,从形式上来说,这就属于版权法里的work for hire。
也就是说,霍尔希将不再是版权的“创作者”,而是“委托创作者”。
她必须一直是Halsey Inc.的股东,才能永远拥有版权权益。
这便是EMI对罗比-威廉姆斯,以及韩易对Halsey无懈可击的阳谋。我跟你分享版权,但是这些版权你拿不走,也卖不掉,只有跟我终身深度绑定,才能持续吃到版税的红利。
英文里的那句俚语,pibsp;your poison,正是形容这一情况。
选择三十五年之后才能拿回版权,折磨你一生,刚开头非常强烈,随后慢慢减缓效果的“普通全约”毒药……
还是刚入喉毫无感觉,却会越陷越深,直至无法自拔的“合伙企业”毒药?
阿什莉-弗兰基潘恩的兴奋笑容已经足以说明一切了。
短不痛长痛,还是短痛长没那么痛之间,Halsey的团队选择了前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