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他人不仅没有在案发时阻拦他人,在案发后,还不愿意当证人来阐述案件时的真实情况,这不就是在包庇犯罪么?”
“案件中只有两种可能,第一是曹文斌在说谎,他虚构了案件的事实,和那名伴郎有仇,故意找理由利用来掩饰自己的作案动机,在结婚当天拿刀把人砍了,是故意杀人。
第二种,曹文斌没有说谎,案件真实原因就是他说的那样。
可不管两者哪一种,那些不愿意作证的人的行为都属于包庇犯罪。”
姜法官闻言陷入了沉思。
包庇罪的认定标准:
1、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;
2、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;
3、主体是已满16周岁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;
4、主观上必须是故意。
刑法
第三百一十条
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,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犯前款罪,事前通谋的,以共同犯罪论处。
从对方的分析中,好像也是符合法律的认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