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来没在这个角度用到过的话语,此刻居然变得如此鲜明。
要知道,杜丘明一辈子打官司,遇到最多的对物权/债权辨析的场合,无非也就是“一房二卖”这些经典模式了——A先跟B签买房合同、后跟C签买房合同。甚至钱都是B先打的,但偏偏A把房子过户给了C,那B就没办法了,只能认栽。B不可以强制要求把C的房子过户回来,只能接受问A要违约金这个求偿方式。
在房价暴涨的那些年,把物权绝对权和债权相对权演绎得淋漓尽致的,都是这些“一房二卖”,是这些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物的交易。
可是,在动产物权领域,尤其是在可量贩、可一般化、标准化的物的动产领域,这种法条几乎没被援引过。
说到底,房子具有唯一性,这套房子的户型、面积、位置,是独一无二的,被违约后,不可能拿到一套绝对一模一样的房子来偿债。
可是,苹果手机,电子产品,那是高度标准化、可量贩的。一台手机的物权被侵犯了,换一台一模一样的,甚至是新的,不就了事了么?
正是因为动产,尤其是电子产品类动产,其物权的可替代性很强,这块的研究、司法实践很空白,大家都没想过争物/债的差距。
但是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