并不足以构成犯罪——和女人发生性关系本身,也能叫罪?如果这都叫罪,人类早就灭绝了。
所以在这个罪里,动机的重要性,比其他任何犯罪都高。
“是否违背妇女意志”,足以决定两次行为模式一模一样的客观行为,在最后判定罪与非罪时,云泥之别的处理结果。
现代司法为了不冤枉好人,不让女性有“借此碰瓷”的机会,就会允许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细细拷问受害人在被侵害时的心态。
比如“请问你当时真的抵抗了么?你是怎么抵抗的?”
“他摸你欧派的时候你是什么反应?目光是否迷离喘息是否加速?下体是否湿了?他继续摸到你的欧芒果的时候呢?又是什么反应?”
“是否有半推半就?是否有足以让我的当事人以为你‘口嫌体直’的性暗示?”
“他插入之后你是否继续抵抗了,还是就此放任、从抵抗变为和奸?”
这些例句,只是辩方律师侮辱性质证的最入门缩影。
为了防止卷面过于淫秽,本书就不赘述更多司法实战的技巧了。
一言以蔽之,这样的拷问,良家往往是很难抗住的。
一时不查说错了一两句,或者因为羞耻心而在回答时多犹豫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