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以被告方律师就拿出了这个杀手锏:咱确实擅自拿了你们做宣传,但得利只有最初的一个多月,不存在持久性的影响啊。
因为才侵了一个多月之后,你们自己都臭了啊!再打你们的丑闻招牌,还能有多少得利?
而普通人的名誉侵权案,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判赔多少呢?
其实几万块钱已经很给面子了,毕竟非名人的脸,不值钱啊。
陈德炳说20万,给松鼠果业10万,给马和纱10万,已经是一种尊重了。
在国内,这种廉价是司法的常态。与之相类似的还有民事诉讼中的“精神损失费”问题,审判实践中几乎没见过谁被赔超过5000块的精神损失。
最极端的例子,是02~03年的时候,国内有一起著名的破天荒“天价”精神损失费赔偿案,还因为赔偿数额巨大上了央视的《今日说法》了(当时还是萨贝宁主持的节目)。
案子本身是个医疗事故纠纷,当事人被医生误诊为阴J癌,白白挨了一刀剁屌,结果最后一直上诉到省高院,破格给他赔了6万块,号称华夏最高精神损失费。(当然伤残和医疗费用的赔偿是额外算的,这6万块只是纯精神损失费。)
被白剁屌导致的尊严损失,也只值6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