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情况下,各类事务所是属于那种几乎不可能对外负债累累的企业模式。
因为这些企业大多数的成本,都是本身的劳务支出。他们几乎没有上游供应商,生意没做成,最多人工白干,不至于倒赔采购成本。
正是因为这样的属性组合,让律师事务所界依然有大量无限连带的合伙企业存在。
要是刘传栋惹出来的麻烦,真的让鼎革事务所对外赔惨了,大伙儿非得都被他害死不可。
当然,稍微学过一点法的人也都知道,“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”只是对外的,也就是所里欠了外债,外部债权人找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能追债。
但是在合伙人内部,还是有追偿权的。比如C犯了事儿导致所里欠了外人钱,合伙人A对外付清之后,是可以回来找C关起门来算私账的。
这种情况下,自然是一切手段都可以上了。
……
200万!这个账,怎么个算法?
直接让刘传栋自掏腰包、为所里赔上这200万?
理论上法律允许这么干。章程上,对于这种经过合伙人群体公议后、依然因为单个合伙人坚持而造成的损失,也是可以完全叫个人追责的。
毕竟是合伙嘛,又不是公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