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部影视、影像作品的著作权人,究竟是谁?
注意,这个问题在这里,问的并不是“著作权的财产性权益归属于谁”。
如果问的是财产性权益归属,那多半是投资公司所有。就像哪怕一部网络,跟网站签约之后,著作权也多半完全售给网站了。
这里问的,仅仅是“在影视音像作品中,哪一个自然人,扮演了相当于作品中‘作者’这个角色、是著作署名权对应的那个自然人”。
很多外行人或许会拍脑门回答: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莫非是导演?要不是编剧?音像作品的话,算作词人还是作曲人呢?
严格按照《著作权法》的法理来说,上述答案都错。
一个影视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,是Producer——之所以这里必须写英文,是因为这个单词在不同的中文语境中,会被翻译为两个汉语词汇。影视作品中的Producer,我们惯常翻译为“制片人”。音像作品中,那就只能叫“制作人”或者“录作人”了。
当然,并不是说编剧、作词人、作曲人就没有著作权了。
编剧对剧本还有单独的著作权——性质就跟那些大热IP改编剧的原作者,对于被改编的有著作权,一个道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