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为复审委只是一个行政复议的机关,不是一个常备审查机关。它就不该管这个事儿。
复审委此时此刻的正确做法,是“发回重审”。
也就是,“虽然我觉得可以”,但我无权“直接说可以”。我要让第一次说“我觉得不行”的那个人再看一遍,让当初说“我觉得不行”的那个人亲口改口说“我觉得可以”。
而现在,根据新解释,却变成了复审委“我觉得可以”之后,就直接改判“我觉得可以”了。
可以说,新旧解释、细则、指南的差距是很细微的。
哪怕是内行人,也根本注意不到这么一点国知院内部几个办公室、组成部门之间的具体分工细节,能产生多少法律风险。
刘教授这种国内排名前50的知产法领域专家学者都没看出来,就是这个点隐蔽性的明证。
而最高院出这个解释时,本心其实也是好的——他们是为了好心节约一些国家的行政审查资源,提高行政效率。
或许法释办的专家一拍脑门,觉得“既然当事人是有道理的,何必再多此一举再发回重审一次呢?直接改判他有权,不是更节约国家资源么?”
而如今看来,只有冯见雄看出了这背后的可阴之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