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可以这么抗辩:
“你说我是蹭你的热度,你怎么证明?07年的时候,IPHONE能合法地在华夏大陆买到吗?有在国内电视台打广告、能拿出在华广告费发票么?这两项都没有,又不是“驰名”,你凭啥说IPHONE在华夏有名?
“要不是哥在国内卖IPHONE牌手机壳,说不定华夏人都不知道IPHONE这个商标呢!什么?你说我当时知不知道米国有个牌子叫IPHONE?我当然不知道了!我是个卖皮包的啊!又不关心电子行业。IPHONE是什么?我当时听都没听说过!所以你们苹果公司应该感谢我们皮包公司,卖了两年手机壳,还帮你们在国内预热了品牌呢!不问你收钱就不错了!”
纵然乔老贼当时心中有一万句MMP要讲,面对这种抗辩他也是说不出来的。
因为在法律上,你在没有销量的情况下(历史上IPHONE到4代才正式以运营商渠道进入国内,此前可以买港行,但是只能当游戏机打,因为没有国内运营商的MEID这些(入网许可证)),要想证明自己有名,就只有“驰名商标”这一个最过硬的证据。
如果不是“驰名商标”,哪怕民间每天有10亿个人在谈论IPHONE,但从法律上来说,你就是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