表现形式。对方只给出了这种判断,却没有给出这种判断的根据,似乎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。
对此,我方不得不说:人类确实有追求隐私的自由,但追求隐私并不是人类追求自由的表现形式,这种描述是不能互为因果的。换言之,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,人类何曾一直想过要追求隐私?隐私只是人类社会从熟人社会发展到工业时代大规模陌生人合作时,才开始凸显的一项追求。
在此之前,人类或许可以追求隐私,但并没有人会在意执着这个问题,因此把隐私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之一,这种判断本身就是坐井观天、蜀犬吠日。
最后,我方再次强调:今天的辩题是,人类不必要为了保护隐私,而限制互联网的发展。这不能等同于‘人类要主动破坏隐私’,放任,和主动为之,是不一样的。所以不限制互联网的发展,并不能被污名化为‘破坏隐私’,它只是觉得隐私这种日渐边缘化的权利,并不值得投注进更多的社会资源和代价。谢谢。”
“她……她说的啥意思?”正方一辩梁春日内心奔腾吐槽,一阵无语。
谷和仁水平比队友高些,不由想道:“不限制互联网发展不等于破坏隐私……这个点倒是容易反驳。不过她刚才说的‘人类不曾一直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