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是因为免费策略首先就会伤害相当一部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,让很多没有经济来源的创作者放弃以内容创作为业,这是显而易见的。
即使如对方辩友所说,可以‘运营平台付费买下内容后、免费供消费者使用以博取流量’,但因为这种模式在乎的是消费者的点击率,并且在运营过程中肯定是100%以点击量为纲,那也就注定了这种模式不能适用于大多数窄众重垂的细分小众内容,只能套用于‘量大管饱’的通俗卖爽内容。
同时,因为不能区分‘少量但强烈的需求’和‘大众但淡薄的需求’,也会导致内容平台在采购内容时唯数据论,从而导致包括SEO在内的各种数据造假乃至针对性刷数据的恶行。综上,我们认为免费策略肯定是不利于互联网内容的全面繁荣的。
再来看传播领域,互联网的免费策略是否利于内容的传播,同样不能只看传播的广度和数量,而是也要兼顾传播的‘质量’。这个质量也一样可以包括多项指标,比如用户找到自己内容所需的时间和精力是否比另一种模式下更少?用户被垃圾内容干扰和导致不快的时间是不是也更少?这一点我们后续将详细展开论述……”
史妮可洋洋洒洒三分钟,把法学院这边的主攻点还算比较完美地烘托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