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好莱坞山峦叠嶂的合同概念里,分账者与“收入”一样,亦有不同概念。总收入分账者(gross.partit)——从毛收入或调整后毛收入中分账者。净利润分账者(it)——从净利润中分账者。
看起来似乎都是受益者,大家都有钱分,其实前者和后者有天壤之别,程晓羽最近看的一本叫做《the.hollywood.eost2.0》(《好莱坞经济学》)的书里就直言不讳的说出了真相,就是发行公司“根本没有净利润”。
因为到达分账收入这个终点之前,好莱坞的发行公司,在发行上有一个魔术,会为每一部电影设立一个体外的独立的项目公司——将项目融资投入在这个项目公司里,同时分账款从终端结算至发行端时也会归结到这个项目公司。
所以在制片公司收到总收入或毛收入之前,项目公司由于承担了发行工作,会完成两个部分的扣减——发行佣金和发行费用。
为什么说这是魔术呢?因为很多时候,只是影院票房收入的结算时候,在此处结账时在会计报表已经呈现赤字了——亏钱。
当然发行公司不仅没亏钱,还挣钱了(发行佣金),而制片公司和他的出品伙伴们看到的结果就是票房收入上的亏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