脸色倒是镇定,开始出示第五份笔录。
越士龙和肖玥对第五份笔录没有异议,但肖玥请法庭注意:“越士龙在检察院提审时,明确陈述,他遭到了刑讯逼供。”
公诉人继续举证:“搜查笔录,证明在越士龙家衣柜里搜出背包,里面装有三包白色可疑晶体。”
审判长:“越士龙,你对搜查笔录有没有异议。”
越士龙:“让我辩护人替我说。”
审判长:“辩护人有无异议?”
肖玥:“有异议。1、搜查时没有见证人在场;2、这份笔录是打印好的,并非现场制作;前述两点,违反办案程序规定。3、在这份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中,明确记载是三包白色可疑晶体,请合议庭特别注意,数量是三包。”
审判长:“公诉人继续举证。”
公诉人:“理化检验鉴定报告。检验意见为: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,其含量为80.8%,净重共3987.7克。”
审判长:“越士龙,你对鉴定报告有没有异议?”
越士龙:“我不懂,让我辩护人说。”
审判长:“辩护人,对这份鉴定报告有无异议?”
肖玥:“有。报告记载送检毒品数量是5包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