报道往往是捕风捉影,这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。而在诽谤罪定罪条件中,必须要能够证明“经济或名誉损失”。
经济或名誉损失自然不能空口无凭,例如某人造谣说当事人有传染病或不良嗜好,使当事人失去了一个年收入为十万美元的工作职位,那么当事人就有了告他诽谤的真凭实据。为了要证明自己受到经济损失,可能要公开当事人的个人收入;为了要证明自己的‘精’神损失,可能要公开当事人的医‘药’费用,等等。如果不想公开,或者拿不出真凭实据,就最好不要轻易告人诽谤,否则就是白‘花’‘精’力、时间和律师费。
而名人,恰巧无法出示这方面的真凭实据。因为作为公众人物,本来就是处于镁光灯之下的职业,加诸在其身上的“诽谤”,大多都只是娱乐效果之一,制造的伤害根本无法取证。比如说公众人物提出证据说,因为诽谤自己丢失了一个面试机会,“面试机会”这样虚拟的东西是不能作为证据提‘交’的。所以,公众人物要用诽谤对抗媒体,显然不是一个明智的行为。雨果,毫无疑问就是公众人物之一。“再说了,即使我们证明他毁谤,但是我们出手殴打了那名记者的事,是事实,他不仅有人证还有物证,他那满脸的伤口就是最好的证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