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畏死的心理,对实施严重暴力的犯罪人公开当场射杀,以威吓一般群众,维持社会秩序,保全苍生的权益。凶残的暴力犯罪人无视警告,狙击手当场将之射杀,以暴制暴,恶行得恶报,符合社会黎群所确信的道义及伦理要求。
人乃有灵魂的万物灵长,狙杀是无法挽救非常重大之事。每一次射杀失当都是公权力合法性和执法公信力的流失。
因此,国家理性对待射杀的态度,通常是备而不用。射杀对象必须是对正在实施暴力的犯罪嫌疑人。在什么情况下,警察可以枪射杀呢?
使用武器并不意味着可以进行狙杀。对手持利刃逼近动脉处,或持上膛的枪支劫持被害人,或握冲锋枪抢劫银行,或捆绑易燃易暴危险物品的暴力犯罪人,警察、阻击手可以当场使用武器实施射杀。在特定情形下,也允许对恐怖犯罪使用战斗型的杀伤性武器。
但是狙杀必须以不伤及无辜为前提。当暴徒混杂于无辜人群中时,不能适用射杀。不能以平息事态为借口,对暴徒连同无辜公民一同消灭,也不能使用防暴枪、战斗性武器射击滋事者群体。无辜公民无论在什么情况下,都应当受到最起码的保护。否则,射杀令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。
有时,警察处在行政命令和法律相冲突